广美纪【2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二)按照党章、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指:群众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访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依靠学校党委、行政处理问题,加强与职能部门密切协调合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检举、控告、申诉;
(二)向学校领导提供信息和处理建议;
(三)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各教学单位、行政教辅部门及全校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三)对所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应予受理的信访事由。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信访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
1.拆阅来信。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2.定期接收信访工作电子邮箱邮件,并原文打印。
(二)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态度要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倾听;
2.认真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可与来访记录一并装订;
3.恰当处置。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当场能予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向来访人员讲清原因。
(三)办理电话、短信信访的基本要求
1.耐心接听信访电话,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2.信访电话主要受理检举、控告类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对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其他信访事项可在电话中告知信访人向相关的单位或部门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3.信访短信应原文抄录,并记录发收双方电话号码及时间。
上述有关信访材料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要求予以登记,填写《来信、来电、来访处理表》后,送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
第八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
(一)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二)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四)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处理信访的基本方法:
(一)直接查办
对学校任命的处级干部,二级院系、行政教辅部门科级干部的检举、控告,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调查和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配合;
(二)转交承办
对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由校纪委、监察处转交党总支(直属支部)、或行政教辅部门调查处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可采取检查、督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学校纪检部门受理。
行政部门及其他人员对所受的政纪处分不服的,由学校监察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信访件,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配合。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转交承办的信访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学校各党总支和行政教辅部门对学校纪委、监察处转送、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党总支和行政教辅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四条 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统计,按时上报。
第三章 对几类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单位(部门);对校级党员干部、厅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件,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属于揭发、检举、控告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对实名举报者要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暂存一年。
第十八条 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理呈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信访反映党政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一般问题,属于领导干部的,可以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的方式办理;属于一般干部的,通过信访谈话或《信访通知书》方式办理。
信访谈话,由有关领导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信访通知书,由信访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第二十条 信访件的答复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信访件处理的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
第二十一条 重复信访件是指同一信访举报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同一问题。重复件要分别编号登记并注明,一并处理。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