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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聘请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2012年06月25日 16:40  点击:[]

广美字〔201250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扩大和完善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特邀监察员从学校各单位(部门)人员和各民主党派成员中聘请,并征得被聘人员同意,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议、决定,向特邀监察员颁发《广州美术学院特邀监察员聘请书》。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关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热心行政监察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原则性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善于联系群众,社会工作经验较丰富;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社会调查活动。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聘任的其他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了解和反映群众对反腐败、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转递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调查及学校某些重大案件的讨论;

(四)参与讨论、研究学校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建设;

(五)每学期书面或口头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一次本人开展监督工作情况;

(六)完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了解所转递的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材料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的要求

(一)讲政治、讲正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作斗争;

(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条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特邀监察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管理。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和学习;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收集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四)做好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连续聘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九条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在参与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的工作时,所在工作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人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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