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重点处理好六个关系,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是主体、负全责,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证,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难以抓住。纪委既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又不能畏首畏尾、裹足不前,必须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纪律检查机关要深刻认识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也不能只强调主体责任而推卸、弱化监督责任。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实现两个责任良性互动、共同发力。
要正确处理信任与监督的关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组织赋予各级纪委的职责任务,如果担负不起则是对组织、对党员干部极大的不负责任。要牢固树立“监督是关心,不是不信任”的观念。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编紧织密制度笼子防范党员干部违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勤拉衣袖常提醒。要牢固树立“信任不能替代监督”的观念。干部间的信任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但信任只有在监督制度的保障下才能更有效、更持久。只强调信任而忽视监督,就容易使干部因降低要求、放松管理而犯错。
要正确处理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既要有“黑脸”治腐的决心和勇气,又要有关心爱护干部的“菩萨心肠”。要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监督。无论是严厉惩治腐败分子,还是对党员干部早打招呼早提醒,都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下刚性运行。要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坚持明责与问责相结合,纪委执纪问责前首先要明确责任,确定主责部门和主责领导,应该谁负的责任要切实担负起来;坚持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相结合,切实加强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监督制度的全面落实;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既要保持监督的常态化,又要根据每个阶段问题特点,确定监督主题,提高监督的针对性。
要正确处理监督别人与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要先不做。履行监督责任,必须开门开放,打造“阳光”纪检,主动宣传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任务、成效等,让全社会更加了解、支持、监督纪检监察工作,为履行监督职责聚集正能量。
要正确处理突出办案与全面履职的关系。当前,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腐败案件仍高位运行,必须紧紧抓住查办案件这个重点,保持查处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也是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地位与作为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抓手。同时,也要注意不能以办案代替全面履行职能。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政风监督、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等,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是查办案件的重要保障,也是查办案件的深化和拓展。只有把查办案件和全面履行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把查办案件与持之以恒纠“四风”结合起来,才能主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才能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要求,真正做到“零容忍”。要牢固树立查办案件、严惩腐败是政绩,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也是政绩的办案政绩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始终坚持“三个区分”(即在案件处理上,坚持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的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深化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努力实现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的统一。
要正确处理惩治腐败和以案治本的关系。惩治和预防相辅相成,加大治标力度是为了给治本赢得时间。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办案力度,特别要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还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比较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另一方面,要防止“光打不防、越打越忙”的现象,要紧紧围绕查办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成案原因、研究案发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监督制约、健全制度规范、堵塞腐败漏洞,把查办腐败案件的“遭遇战”变成以案治本的“阵地战”,不断推动办案成果向治本成果转化,做到查办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类问题,充分发挥办案的威慑、教化、防范功能,逐步构筑党员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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