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美纪〔2020〕4号
关于做好党内谈话季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和精简党风政风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美术学院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省纪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要求,每季度末须报送党员校领导和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情况统计数据表。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职责,切实推进“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要求,现将学校领导及各二级单位开展党内谈话及报送每季度谈话情况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党内谈话及报送每季度谈话情况的人员范围
学校党员校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二、党内谈话工作的要求
结合《广州美术学院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励干部积极性。
(一)党内谈话的主要形式
1.日常谈话。日常谈话需要经常进行,通过约谈或结合听取汇报、调查研究等工作方式开展,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提出希望和要求。
2.提醒谈话。当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3.警诫谈话。当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时,及时进行警诫谈话,要求其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同时对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达到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的效果。
(二)党内谈话的主要对象
《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提出,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要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开展党内谈话时,既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也要结合《广州美术学院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开展谈话。
1.学校领导谈话。党委书记开展党内谈话要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其他党员校领导要注重对主管或分管(联系)领域的二级部门负责人开展谈话工作。其他谈话的主要对象还包括新任职的干部、涉及招生录取、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干部,以及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干部等。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谈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谈话时,注重对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开展谈话工作,围绕班子工作、人才引进、资源分配、师德师风、学生工作、财经纪律等基层单位重点问题开展谈话工作。
三、谈话情况的报送
谈话人开展谈话工作应做好登记和谈话情况报送工作,由纪委办汇总后,按季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现将有关事项重新要求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主要为提醒谈话(即原“红脸出汗”式谈话)和警诫谈话。不需报送日常谈话(即原“咬耳扯袖”式谈话),但日常谈话作为常规性工作要求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二)报送途径
1.学校领导的谈话情况统计工作。纪委办按照上级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收集学校领导《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登记表》进行汇总统计。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谈话情况统计工作。每个季度最后一月的18日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将《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登记表》发至纪委办邮箱(jwb@gzarts.edu.cn)。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报送工作。
四、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谈话工作的几种情形
(一)学校党委书记开展党内谈话,可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二)谈话人在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可视情况委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从受委托之日起15日内进行提醒谈话,形成工作记录,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五、有关纪律要求
谈话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方式,谈话责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守纪律、勤勉高效地开展谈话工作,纪委办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谈话统计情况将按季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登记表》
中共广州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联系人:杨浩锋660832)
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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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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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
谈话类型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谈话主要内容 |
涉及纪律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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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职务 |
提醒谈话 |
警诫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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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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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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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供领导干部开展提醒和警诫谈话时填写(谈话类型请选择提醒谈话或警诫谈话,在本栏中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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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纪律类型直接在六项纪律类型中填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单项或多项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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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党委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开展提醒谈话,请在备注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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