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广东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参照中层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的表现,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四条 廉政档案工作应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主要有:
1. 基本情况登记表;
2. 责任书;
3.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4. 主动上缴礼金、礼品(含字画)情况登记表;
5.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6. 诫勉谈话登记表及谈话对象书面材料;
7.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档案或其他重大事项核查过程及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
8. 领导干部受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情况;
9. 纪委办、监察处认为应归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报送以纸质或电子档案形式报送。电子档案需要签字、盖章的档案表,扫描后以电子形式报送。
第九条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主要通过建档对象提供和纪委办、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等渠道获得。
(一)建档对象提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由本人亲自报送。
(二)纪委办、监察处提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收集汇总领导干部个人信息、接受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情况,并对干部个人提供的廉政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 全面、及时、连续、合法的原则,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实事求是地反映建档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
(二)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进行更新。廉政档案材料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按具体要求时限填报。领导干部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本校建档对象的,应及时将其廉政档案移交相关单位,档案移交必须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三)建档部门及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应使用专用电脑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廉政档案材料的移交必须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达,严禁通过网络传递、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守则》和《档案借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三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主要是以下方面:
(一)为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评定提供参考;
(二)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材料;
(三)为指导各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供有关材料;
(四)为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党组织对领导干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提供有关材料;
(七)为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八)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的调阅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要建立严格的归档、调阅制度,做好归档、调阅 记录,调阅廉政档案须遵守回避制度。
(二)需调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调阅手续,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阅。
(三)廉政档案原则上不得借用,因特殊原因需借用的,要严格履行审批和借出手续。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形需延期归还的须经申请批准,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四)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漏档案 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 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档案填报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委办、监察处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廉政档案管理人员是本校廉政档案的责任 人,应对本校廉政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时效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丢失的;
(二)私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私自将廉 政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 容的;
(三)私自归档、涂改、打印、伪造、调换档案材料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损坏风险而不采取措施造 成损失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对本校的廉政档案未按规定进行初审或初审把关 不严,造成廉政档案的内容遗漏、失实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查阅廉政档案审批表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4、主动上缴礼金、礼品(含字画)情况登记表
5、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6、诫勉谈话登记表